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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2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第七條及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交通事業人員 (以下簡稱事業人員) 之獎懲,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
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獎勵分左列八種:
一、晉薪一級、給予獎章,並調升本資位較高職務,無職務可調升時,改
給一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
二、晉薪一級,並給予獎章。
三、晉薪一級,並給予獎狀。
四、晉薪一級。
五、記大功。
六、記功。
七、獎金。
八、嘉獎。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獎勵,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專案考成規定辦理

懲處分左列八種:
一、免職。
二、降薪一級,調任本資位較次職務,並察看三個月,察看期間,工作無
進步者免職。
三、降薪一級,調任本資位較次職務。
四、降薪一級。
五、記大過。
六、記過。
七、罰薪。
八、申誡。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懲處,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專案考成規定辦理

依本辦法免職之人員,各該事業機構不得復用。
記功記過人員,其情節有給予獎金或加處罰薪之必要者,得依左列規定辦
理:
一、記大功給予十至十五日薪額獎金。
二、記功給予五日薪額獎金。
三、記大過處以十至十五日薪額罰薪。
四、記過處以五日薪額罰薪。
本辦法所稱月薪額,指受獎懲人當月實領現金給與,給與包括之項目,由
主管機關定之,所稱日薪額,指月薪額三十分之一。
事業人員功過事實之認定,各依左列獎懲標準表之規定:
一、郵政人員如附表一。
二、電信人員如附表二。
三、民航貨運人員如附表三。
四、水運人員如附表四。
五、鐵路人員如附表五。
六、公路人員如附表六。
七、港務人員如附表七。

(編 註:附表一收編為「交通事業郵政人員獎懲標準表」
附表二收編為「交通事業電信人員獎懲標準表」
附表三收編為「交通事業民航貨運人員獎懲標準表」
附表四收編為「交通事業水運人員獎懲標準表」
附表五收編為「交通事業鐵路人員獎懲標準表」
附表六收編為「交通事業公路人員獎懲標準表」
附表七收編為「交通事業港務人員獎懲標準表」)
事業人員具有其他足資獎懲之事實,獎懲標準未經列舉者,視其情節輕重
,比照本辦法有關條款規定辦理。
獎懲事實,經審酌其動機、原因、影響、過去工作表現及事後態度,得酌
予加重或減輕其獎懲。
前項加重或減輕,其加重後之獎懲達記大功 (過) 以上或原應記大功 (過
) 以上獎懲之減輕,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事業人員獎懲,依其權責劃分規定,由服務機構或陳報有關機構 (關) 核
定,並依規定送銓敘機關審查登記。
獎懲結果,應以書面行之。
依本辦法受記過以上懲處人員,認為懲處令所載事實,顯有不符時,得於
收到懲處令後三十日內詳述事實,檢附有關證明,陳原核定機關,請求復
職,但以一次為限。
交通事業機構未敘定資位人員之獎懲,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