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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獎懲事實,經審酌其動機、原因、影響、過去工作表現及事後態度,得酌
予加重或減輕其獎懲。
前項加重或減輕,其加重後之獎懲達記大功 (過) 以上或原應記大功 (過
) 以上獎懲之減輕,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