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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機構人員用人費待遇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交通事業機構屆至年度決算,除因人力不可抗拒或經營所不能控制之原
因者外,其未能達成預定營運目標者,以及用人費實際支出超過當年用人
費支付限額者,應課總機構首長以嚴重責任。其經費超支部分,由本部及
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行政局商定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