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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機構人員用人費待遇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交通事業機構人員之待遇,應在用人費限額內撙節開支,如當年度用人
費有結餘,得按員工服務績效之貢獻發給工作獎金。
工作獎金之發給,盈餘實績已達預算目標者,其總額以不超過本機構二個
月薪給為度;達成部分盈餘之事業,按達成部分盈餘之比例計算,其公式
為:工作獎金月數總額=1+盈餘實績佔預算目標百分比;無盈餘實績者
,其總額不得超過一個月。
前項工作獎金發給辦法,由各機構訂定,報本部核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