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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機構調任人員之薪級,依左列規定核支:
一 調任同職等職務人員仍支原薪級。
二 調任同範圍高職等職務,具有所任職等職務遴用資格者,自所任職等最低薪級起支;如未達所任職等最低薪級者,支最低薪級;如原支薪級之薪點高於所任職等最低薪級之薪點時,換支同數額薪點之薪級。
三 調任同範圍低職等職務時,以原職等遴用人員,仍支原薪級。但年終成績考核結果以晉支至所任職務之職等最高年功薪相當薪點為限。
四 調任不同範圍較低職等職務時,按其原支薪級換支所任職務之職等相當薪級至最高年功薪級為止,如有超過之薪級,仍予保留,俟將來調任相當職等之職務時,再予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