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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機構各職等初任考試及格人員之薪級,均自本職等最低薪級起支;曾任職務如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按每滿一年提支一級,至本薪最高薪級為限。曾任同職等職務仍支原薪級。但曾任低職等職務,如其原支薪級之薪點,高於所任職等最低薪級之薪點時,換支同數額薪點之薪級。
前項人員.初任低職等職務時,按其原支之薪級核支所任職等同數額薪點之薪級。但以不超過本薪最高薪級之薪點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