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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鹽之輸入,應於國內生產不足或所需之鹽尚無生產時為之。輸入之數量及
種類,由鹽政機關視國內鹽產情形及申請人之實際需要核定之。
鹽之輸出,應視國內產銷情形及對外貿易需要,由鹽政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