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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工業、農業用鹽場廠,經核准用鹽配額,一年後尚未開始其業務或逾一年
未購用鹽或歇業者,應由鹽政機關撤銷其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