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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漁業用鹽,由實際從事捕魚及漁類養殖之漁業人,向鹽
政機關申請核定,並以左列用途為限:
一 漁獲物防腐之用。
二 漁類病害防治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