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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鹽在儲存及運輸途中所發生之損耗,由鹽政機關核定之。
鹽在運輸途中發生意外事故遭受散失時,應取具當地行政、警察機關證明
鹽政或鹽政機關派員查勘屬實,報請經濟部核屬不可抗力者,准照實損鹽
量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