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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鹽之運銷及輸出、入,應取得鹽政機關核發之運銷單照。但國產鹽之運銷
單照,鹽政機關得因實際需要,指定以生產機構或委託運銷機關之出貨或
銷售單證代替之。
前項出貨或銷售單證記載項目,得由鹽政機關統一訂之。
遺失第一項之單照,應即向原填發機關申報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