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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企業併購償還積欠銀行債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就併購之營業或財產應單獨設立帳簿,
正確計算免稅所得額;其計算免稅所得額時,應合理分攤相關管理費用及
非營業損益。
公司依前項規定單獨設立帳簿計算免稅所得額有困難者,得於會計年度終
了後二個月內,由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會計師敘明理由,並提
出合理計算公式,報經財政部核准後採用之;其所提計算公式一經採用,
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