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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主管機關應委由攤販協會協助辦理下列事項,其無攤販協會組織之地區,由主管機關僱用攤販管理人員辦理:
一、公共秩序之維持。
二、環境衛生之維護。
三、違規攤販之告發或檢舉。
四、各項費用之催繳。
五、其他有關攤販之管理及交辦事項。
攤販協會於辦理前項事項時得請當地警察、衛生單位配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