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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令公民營事業
或興辦工業人於一定期間內停止全部之營運時,為繼續維持運輸服務,必
要時得為強制接管營運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