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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電器製造工業自製計畫施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部長派員兼任之,委員六人至八
人,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聘兼之。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