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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機械電器製造工業自製計畫施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出售工業區土地、標準廠房或各種建築物時,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
一項規定承購人繳付之款項及依第二項規定超過成本之售價收入。
三、工業區開發之投資或參加投資於工業區相關事業之投資收益。
四、工業區土地或標準廠房經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強制收買後,另行
出售之售價收入。
五、工業區開發完成後開發機構之結餘款。
六、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由工業區內各使用人繳納之維護費用。
七、工業區開發貸款利息收入。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