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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礦業權者依礦業法第一百零一條選任主要技術人員外,關於礦內安全事項
,應設保安員,關於安全燈、火藥、機械及電氣等,應各設專員管理之。
但因特殊情形,得以一人兼任二種以上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