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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掌管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局各項政風法令之擬訂、修正及蒐集、編印事項。
二、訂定本局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
三、貫徹宣導、執行政風法令,表揚優良政風事蹟,並適時修正不合時宜
之法令規章。
四、對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五、對於易滋弊端之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追蹤管制其執行情形。
六、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本局弊端事項。
七、設置本局檢舉貪瀆專用信箱及電話,鼓勵員工及民眾檢舉。
八、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職辦法,審慎處理檢舉貪污案件。
九、關於本局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十、關於本局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十一、關於受理本局有關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十二、訂定及宣導公務機密維護規定,並切實監督執行及處理洩密案件。
十三、關於首長安全維護事項。
十四、預防危害破壞事件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十五、關於本室政風人員編制、任免、考績及獎懲之擬議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政風及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