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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本章所稱器材,係指本國發明或友邦提供之有關國防科學機密器材而言,
其範圍包括成品、樣品、模型、裝備、附件等。
機密器材之圖表、說明書、試驗紀錄等,其保密方法依文書機密維護方法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