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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會議保密方式,視該會議機密程度及涉及範圍,由主持會議機關研辦。主
持會議及參與會議之單位或人員,均負保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