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公務人員向有權調查或有權質詢之機關作證答詢或報告時,應儘量避免涉
及機密資料。其必須陳述時,應先得該管長官允許,以秘密會議或其他保
密方式為之。並應向聽取人說明機密等級,請其採取適當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