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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假釋審查會委員對假釋案件,應參酌第三條及第四條有關事項,綜合判斷受刑人悛悔情形,並作成決議。
出席委員、工作人員及列席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決議內容、被害人身分及其意見,應確實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