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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古文物及藝術品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立故宮博物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文物庫房之管理,應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文物庫房分別裝設電腦控制讀卡機及普通鎖兩種,並以卡片及鑰匙開
門,其卡片及鑰匙由本院主管處長指定適當人員掌管,並簽報院長核
定後實施。
二、庫房啟閉,由卡片及鑰匙掌管人員會同有關職員為之,惟讀卡機須配
合控制中心,電腦設定開放時間區 (上班時間) 及管制時間 (非上班
時間,及例假日由控制中心管制) 使用,而庫房啟閉除控制中心應留
有記錄供查考外,另進出原由由掌管人員逐次作成庫房日誌,每日送
處長核閱存案。
三、非辦公時間不得開庫,如遇特殊事故開庫,應由值夜值日或掌管之科
長以上人員報請其處長准許後,通知控制中心將管制時區解除,再分
別以卡片及鑰匙開門,倘遇緊急事故得由控制中心會同掌管人員開啟
,惟事後皆應專案簽報院長核備。
四、開啟文物箱件時,應有掌管工作人員二人及工友二人以上到場始得辦
理,並應詳細記錄工作情形,每日送處長核閱。
五、凡因公務需要提取之文物,應當天送回庫房,其因修補維護者不在此
限。
六、庫內所存文物,除經常清點、整理、編目、展出及閱覽,由主管處長
通知掌管人員開箱辦理外,如有特殊事故開箱,須簽報院長核准。
七、重要來賓要求參觀庫房或庫藏文物時,須經院長核准,始得辦理。接
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文物辦法另訂之。
八、庫內所藏文物,應經常會同科技室作安全維護檢查。
九、院外人士不得進入庫房;院內員工非因工作需要,亦不得進入庫房。
十、庫內嚴禁煙火,下班後並應關斷照明設備之電源。
十一、庫房內文物箱之存貯、提件、歸箱、簽封等裝箱工作,得在掌管人
員嚴密監督下由熟練技工為之。
十二、掌管人員對開箱、提件、歸箱等之工作情況應予詳確記錄;主管處
長並應作不定期抽查,以收監督之效。
十三、如因掌管人員疏忽失職,致文物破損或遺失,應查明情節,依權責
課以應得之處分。
十四、凡特別參觀及經常陳列、照相之文物,如遇有偶發事故,應立即陳
報,如隱滿不報,則加重其處罰。
十五、文物如有破損毀壞情形,應立即會同登記組照相記錄逐級陳報,並
交付修補。修補完畢,亦須照相,分別註明日期,並附加標籤,及
註明修補所用質材,以資查考,登記組總登錄簿亦須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