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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已登錄之保存技術,無加以保護需要時,應予廢止;其保存者之認定,亦同。
保存者死亡、喪失行為能力、團體解散或其他特殊情事,無法協助或進行保存、傳習及活用等工作者,得廢止保存者。
保存者有前二項情事者,其榮銜得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