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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參加大運會之選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學學生。
二、身體狀況:經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並認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
大運會選手之參賽資格 (含前項規定、分組、參賽成績標準、人數、隊數
之限制) ,依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之規定,由籌委會審查,經審查資格不
符者,不予受理註冊。如有爭議,由籌委會運動競賽審查小組裁定之。
球類運動之團體項目,參賽隊伍以八隊為限,除主辦學校一隊外,由大專
體總辦理資格賽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