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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大運會之競賽種類,分下列二類:
一、必辦種類:田徑、游泳等二種。
二、選辦種類:由主辦單位自亞運、奧運、世大運或世界大學單項運動錦
標賽競賽運動種類中,選定六至十種辦理。
前項競賽種類之項目,以亞運、奧運、世大運或世界大學單項運動錦標賽
之競賽項目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