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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短期補習班聘用之華語教學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教育部頒發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者。
二、國內外大學華語文相關系所(學程)畢業者。
三、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並曾於國內立案之公私立華語教育機構之華語師資培訓班修習一百小時以上之課程,獲有證書者。
四、國內外大專以上畢業,並具十五年以上對外華語教學工作年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