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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具有合法停、居留身分之外國人於短期補習班研習,其修業期限不得逾停、居留期限。
外國人自境外報名於短期補習班研習華語者,其修業期限不得逾停留期限,且其累計修業總期限不得逾一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