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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省市公立圖書館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省、市 (直轄市) 至少應設省、市立圖書館一所,各縣、市應設縣、市
立圖書館,各鄉、鎮、市應於鄉、鎮市社會教育館內設置圖書室,其人口
眾多經費充裕之鄉、鎮、市得單獨設置鄉、鎮、市立圖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