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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金融機構及經本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其他事業(以下合併簡稱經辦機構)經收顧客持兌之外國幣券發現有偽(變)造幣券時,除當面向持兌人說明係偽(變)造幣券外,如係鈔券,應加蓋『偽(變)造作廢』章,硬幣應剪角作廢,並經持兌人同意後,將原件截留,掣給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