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新臺幣行使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奉准赴臺軍公民憑核准出境有關證件,逕向臺銀金門分行或指定兌換處所
兌換無地名新台幣,兌換金額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