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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全體銀行對辦理有價證券融資業務之證券商,其融資總餘額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三.五倍者,銀行不得對其辦理資金融通。
證券商向個別銀行申貸時,非經填具未超過前項限額之切結書,銀行不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