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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期貨顧問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等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期貨顧問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期貨顧問事業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變更,應報經董事會同意,並留存備查;經主管機關或期貨相關機構通知變更者,應於期限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