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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四條第二款之交易對象風險約當金額,係以證券商營業項目中,有交易
對象不履行義務可能性之交易,依各類交易對象、交易方式之不同,分別
計算後相加所得之總和計算其風險約當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