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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業暨期貨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向證券業或期貨業請求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
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先向保有其個人原始資料之證券業
或期貨業提出申請,若該證券業或期貨業無法提供資料時,當事人得再向
後續處理其個人資料之證券業或期貨業提出申請。
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為前項申請時,除填具申請書外,應提出當事人本人之
授權書及當事人與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