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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第八條、第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
定,於公營業事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準用之。
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規定,於兼營期貨經紀業務之公營事業,申請分支機
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準用之。
第十七條之規定,於兼營期貨經紀業務之公營事業,申請其國外分支機構
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