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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外國金融機構經其本國政府准許,得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
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
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於外國金融機構申請其在中
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