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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外國期貨經紀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
申請許可:
一、設置分支機構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八) 。
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三、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及訓練
、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四、其本國期貨主管機關或相當機構所核發期貨經紀商營業執照正本或繕
本。
五、證明第十八條規定之文件。
六、董事會對於申請在中華民國設置分支機構之決議錄。
七、董事、經理人及持有股份達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冊。
八、董事及其他負責人之姓名、國籍、住所。
九、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姓名、國籍、住所、居所
、身分證明文件及其授權證書。
十、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十一、指定代理人辦理申請許可及設立分支機構所簽發之授權書。
十二、設置分支機構之業務章則。
十三、外國期貨經紀商本公司出具願意提供本會相關交易資訊及紀錄之聲
明文件。
十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