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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外國期貨經紀商應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新臺幣二億元。
但專營期貨經紀商複委託業務而不接受個別期貨交易人委託者,得僅撥新
臺幣五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