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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證券金融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
二、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辦理第五條之業務,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四、其他違反法令情事。
證券金融事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
證券金融事業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證券金融事業將因解散、合併而消滅,且該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有辭職或經本會命令解除職務。
二、證券金融事業經本會撤銷營業許可,且該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有辭職或經本會命令解除職務。
三、其他特殊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