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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就其所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編製中文投資人須知,並編製中文產品說明書交付予受託或銷售機構轉交投資人。
二、擔任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或保證機構在國內之訴訟及一切文件之送達代收人。
三、負責與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聯絡,提供所辦理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相關發行及交易資訊。
四、依受託或銷售機構受託投資或贖回境外結構型商品之交易指示,轉送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
五、其他依法令或本會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中文投資人須知及中文產品說明書之應記載事項由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以下簡稱金融總會)洽商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