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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標準所稱消費者信用交易,指銀行業暨保險業與自然人消費者訂定契約,對其提供延後付款、借款或其他類似融資協助之信用承諾、透支及附有授信選擇之融資工具。
前項消費者信用交易範圍,包括購屋貸款、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財(包括房屋、汽車)、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之貸款交易,以及信用卡、現金卡之循環信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