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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工業銀行對任一生產事業直接投資餘額,不得超過該行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百分之五,及該生產事業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但為配合政府重大經建計畫,經本會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工業銀行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其過半數之董事由工業銀行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之公司,其對任一生產事業之直接投資餘額及持股比率,應併入前項限額計算之。
工業銀行對任一創業投資事業直接投資餘額,除工業銀行持股百分之百之創業投資事業外,不得超過該行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百分之五。其直接投資創業投資事業超過被投資事業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經本會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