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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規則所稱短期票券,係指國庫券、可專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商業票據及其
他經財政部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前項所稱商業票據,係指依法登記之公司所發行之左列票據:
一、基於合法交易行為所產生之本票、銀行承兌匯票及前業承兌匯票經受
款人背書者。
二、為籌集短期資金而發行之左列本票:
(一) 經金融機構保證發行之本票。
(二) 依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短期票券交易商保證發行之本票。
(三) 經證券交易所審定列為第一類上市股票之發行公司,財務結構健全
,並取得銀行授予信用額度之承諾所發行之本票。
(四)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財務結構健全之公營事業所發行之本票。
(五)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財務結構健全之證券金融事業所發行之本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