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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必須自財政部核准之日起,於六個月內收足資本,以現金
繳存於財政部指定之銀行,報請驗貨,並辦理公司登記及營業登記,俟財
政部發給營業執照後始准營業。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收足資本報請驗貨者
,原核准案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