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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發卡機構辦理學生申請信用卡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禁止對學生行銷。
二、全職學生申請信用卡以三家發卡機構為限,每家發卡機構信用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三、以學生身分申請信用卡者,發卡機構應將發卡情事通知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四、第三款之通知事項應於申請書及契約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