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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市、縣 (市) 不動產價格,應先由市、縣 (市) 處指派專門學驗人員,
分赴各區里鄉鎮實地分別調查,其調查項目如左:
一、各種地目等則之土地現時價值及其作物種類,收穫數量,收益概況,
供求情形等。
二、各類房屋及增加房屋價值之建築物之構造型式,建築材料使用情形,
及其現時價值或租金。
三、房屋所處街道區村里之商業交通發展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
各該不同位置所在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份之有關資料,藉作
擬訂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之依據。
四、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其折舊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