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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船員菸酒經公賣局核配後,由供應商繳款提貨,負責如數自費運至請配之
輪船或遠洋漁船上;配售分局應派員監運,並由海關派員於船上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