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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煤業安定基金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經政府核准,專以投資探勘、開發或加工國外天然資源運回國內之事業,
其進口能源仍依本條例徵收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