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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機關專戶存管之款項,應於開戶前,依規定格式填具申報表,並檢附有
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申請同意後,至當地國庫開戶存管。
前項申報表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各機關開戶後,應將開戶日期、戶名及帳號通知財政部備查;銷戶或更換
帳號時,亦同。
國軍部隊單位專戶存管之款項,得逕由國防部所屬各地區財務單位核簽辦
理開戶事宜,並按月將開戶、銷戶等變動情形,彙總函送財政部備查。